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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基金会超额商业持股(Private Foundation Excess Business Holding)

美国私人基金会超额商业控股是根据Tax Reform Act of 1969Sec.101(b)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Sec. 4943等条文来规范的。

I. 概述

IRC Section 4932 规定一些根据Section 509 (a)(3)成立的组织需要缴纳超额持股的消费税(Excise Tax)。 因此,私人基金会需要对持股(有投票权的股份)超额部分(特定情况下如存在第三方有效控制,则该比例提升到35%)缴纳exercise tax, 该税种有两档税率:首先是10% ×超额部分价值,征收10%之后如果直到纳税年度期末还是超额持有,则征收200% ×超额部分的价值。

私人基金会在发现超额持有后应当在90天内对超额持有部分进行变卖或处置,90天内处置完毕的,对超额部分不征税。

如果私人基金会的超额股份源于赠与而非买卖,则处置期限为5年,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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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参见下文详细介绍:

II. 背景

超额持股规定由国会1969年颁布的Tax Reform Act规定,用来限制私人通过成立私人基金会 (以下简称“PF”)来持有和控制企业。1969 Tax Reform Act Section 4943 (a) 对于任何PF在税务期间中持有企业的超额股份征收超额价值10%的初级税,Section 4943 (b)对于已经在一个计税年度征收过初级税率的超额持股部分再征收超额部分价值200%的税。

III. 超额持有

Section 4943 (c)(1)对“excess business holdings” 做出定义,即PF在任何企业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权益,PF应处置给除Disqualified Person (以下简称“DP”)之外的第三人,以确保PF持有的股份或者权益应保持在许可持股比例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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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规则

Section 4943(c)(2)(A)指出,PF允许持有的股权比例为:(i)20%有投票权股份,减去(ii)所有DP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比例。

Section 4943(c)(2)(A)(i)仅限制了PF对有投票权股份的持有比例,是因为在DP不持有或仅持有少量的有投票权股份时,PF持有无投票权的股份并不 会导致其有效控制公司。但是,如果PF和DP合并持有的有投票权股份超过20%,则PF持有无投票权股份也可能导致第三人失去实际控制公司的机会。因此, (A)(ii)款明确规定,如果所有DP持有的有投票权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0%,PF持有的无投票权的比例仍然算作许可持有。

综上所述,一个PF一般情况下最多可以持有一个公司20%的有投票权股份,如果DP也持有该公司股份,则该比例应为20%减去所有DP持有的有投票权股份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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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的例外情形

针对上述规定允许有两个例外情形:

A. 存在第三方有效控制情况下的35%规则:

如果PF 满足一个或者多个非DP第三人能够有效控制目标公司,则PF和所有DP合计持有该公司有投票权股份的比例可以允许达到35%。

有效控制为直接或者间接的权利,不论是否实施,直接实施管理或者设立企业经营方针者实际控制应该是决定性的,不论形式或者实施手段如何。(参见Sections 4943(c)(2)(B) and 53.4943-3(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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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4943(c)(2)(B)要求:

(i) PF和所有的DP总计拥有的有投票权的比例不超过35%,并且

(ii) 公司由DP之外的人实施有效控制

则,上述Section 4943(c)(2)(A)中的应当适用35%的比例限额,而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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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最低标准原则:

一个PF 如果和所有其他PF总计持有不超过有投票权股份的2% ,并且持有不超过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包含所有类别的股份)价值的2%。(Section 4943(c)(2)(C))

Section 4943(c)(2)(C)要求PF不得超额持有股份,如果PF和所有Section 4946 (a)(1)(H)描述的所有其他PF共计拥有不超过2%的有投票权股份并且拥有不超过已经发行的所有级别股份总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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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投票权股分作为允许持有股份。 如果所有DP持有的有投票权的股份不超过20%(或者特定情况下不超过35%)则,PF持有的同公司没有投票权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份额是允许的。

除非Section 4943特别允许的例外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例外,PF不得持有任何独资企业的股份。

此外,尽管Section 4943(c)(2)(A)是对PF和DP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但相应的限制也适用于PF和DP持有合伙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权益之行为。Section 4943(c)(3) 规定,对象为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时,有投票权的股份替换为可盈利份额,如果是非公司企业或者信托则应替换为受益权或收益份额,且PF不得控股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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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业持股的确定

对于确认PF对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持股比例,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该公司、合伙企业、信托的股权或者其他权益和受益份额都应该一并计算。Sections 4943(d)(1) & 53.4943-8.  (本规则不适用于特定收益或者PF持有的)。

下述持股不属于商业持股:

(1) PF持有被动持股公司(Passive Holding Company)的股份,不视为商业持股,应视为PF对控股公司相应资产持股。因此,被动投资一般不视为商业持股, 即使PF实际控股了控股公司。例如,持有已发行债券不属于商业持股;持有通过特许经营权获得收益公司的股份也不属于商业持股,如公司通过与生产商签署合同 购买产品,继而以统一市场价出售该产品,期间该公司未实际处置该产品,则上述收入属于通过特许权获得的被动收益。但是,通过中介以单独协商的价格出售的产 品收益,即使中介未实际处置该产品,也不属于被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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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业持股不包括作为PF慈善项目一部分的“项目相关投资”(如对位于大城市的小企业投资或在社区改造项目中对公司的投资),因取得收益不是上述投资的主要目的之一。

计算持有比例时,PF必须决定其每种类股份的比例以及所有DP持有每种股份的比例。

此 外,对商业持股的限制不适用于与PF持股的与实现公益目的相关的纳税企业。例如,在Colonial Wilhamsburg地区的酒店和旅馆是分别的纳税企业,但均被基金会基于公共参观之便利而所有;许多博物馆为公共参观博物馆之便利而拥有餐厅等。简言 之,如果PF作为公益科学机构而享有免税权,如果其持股的纳税企业有助于实现其公益目的,则PF可继续持股上述纳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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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前持股条款

截至1969年5月26日,如果PF和DP共同持有一家公司超过20%但不超过50%的有投票权股份,则该持股比例应逐渐减持至法定标准。PF和DP的超额商业持股应在下述期限至减至法定标准:

概括而言,“当前持股”条款适用于1969年5月26日或之前的持股情形,但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也适用于1969年5月26日之后的持股:(1) 通过此日期时为不可撤销的信托或(2) 通过不晚于此日期签署的遗嘱,而在此日期后获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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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0天处置规则

90 天内处置超额持有的股权:PF超额持有的公司份额如果在90天内处置,则无需就超额持有部分交税。90天的期限可以因为联邦法或者证券法的禁售规定延期。Section 53.4943-2(a)(1)(ii) and (iii).

纠正超额持有状态:如果PF和DP持有的比例超过允许比例,PF必须纠正该情形,直到超额持有的状态消除,可以通过PF出售股份或者DP出售或处置股份的方式进行。Section 53.4943-9(c). 

90天处置的规则要求PF必须处置超额持股,不受DP90天内是否处置的影响。Section 53.4943-2(a)(1)(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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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年的赠与处置期(90天的例外) 

如果超额持有不是通过购买实现的,而是通过赠与产生的,则所有人有5年的超额股份处置期限(而非90天)。Sections 4943(c)(6) & 53.4943-6(a)(1). 

如果特殊的大量赠与情形存在,并且基金会提供保证,IRS可以延长上述5年期限 Section 4943(c)(7). 因为上述情况下处理大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不动产权需要较长的时限去完成。

7.  Disqualified Person(DP)

PF允许持有一个公司的20%有投票权的股份,在计算持有额度时需要将Disqualified Persons 所持有的份额一起计算,Disqualified Persons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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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会实际出资人,,

2. 基金会管理人员,

3. 持有超过20%  (a) 该公司投票权,(b) 合伙企业权益 ,或者(c) 信托或者非公司企业的受益权,上述三种都属于基金会的实际出资人,

4. 上述 (1)、(2)或(3)项人员的家庭成员,

5. 上述(1),(2),(3)或(4)项人持有一个公司超过35%的投票权,

6. 上述(1),(2),(3)或(4)项人持有一个合伙企业超过35%的权益,

7. 上述(1),(2),(3)或(4)项人持有信托或者非公司企业超过35%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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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会的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另一个私人基金会: a 由控制基金会的人有效控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 b. 由上述(1)(2)或(3)项人员或人员家属直接或者间接全部实际出资,

9. 由政府公务人员直接持有一个公司的股份,合伙企业权益或者信托企业或非公司企业的受益权,并考虑以下因素:

1. 股份、权益或者受益权,占该公司所有投票权的20%,或者

2. 上述(1)(2)(3)或(4)项人员合计持有超过该公司所有投票权的35%。

 

创建时间:2017-11-2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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