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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会制度对并购交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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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进行公司或大宗资产收购时,通常需要由收购方进行大量的商业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以便了解目标公司或资产的情形和收购完成后可能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在收购非上市公司时,由于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目标公司的信息,因此由收购方开展尽职调查非常必要。

和中国的工会制度不同,美国的工会制度决定了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如果目标公司员工加入了行业工会,即由工会代表通过集体谈判方式与企业签署有关薪资福利的集体合约(“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此类合约通常会倾斜保护劳动者,一旦企业违反相关约定,工会员工可以行使合法的罢工权利,对公司的业务可能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在审查目标公司重要合约时,需要特别注意该公司员工是否加入工会并重点审查工会合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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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人调整与再培训通知法案规定的通知义务

由于大规模的收购经常伴随着大量裁员或厂房关停,会引起失业等社会问题,因此美国《联邦工人调整与再培训通知法案》(Worker Adjustment and Retraining Notification Act)要求: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企业必须在大量裁员或厂房关停之前至少60天向受影响的员工、工会代表及政府机关做出书面通知,如未能及时合理通知,受影响员工、工会代表或本地政府有权向联邦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长久以来均支持向每位员工支付等于最高60日工资的补偿,并有可能对被告企业课以律师费。

因此,收购方在尽职调查时,如果确认收购将导致裁员超过50人或30日以上的厂房关停情形,必须及时与被收购方沟通,决定通知何时做出(一般早于交割日一段时间),并且必须遵守收购当地州法的类似规定。如明尼苏达州要求同时向员工、工会代表以及明尼苏达州经济安全委员会提交通知,载明将被终止雇佣的员工姓名、住址和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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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集体合约中的继受人条款

许多集体合约仅模糊地规定对企业及所有继受人、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收购方可拒绝接受这样的格式化条文。但是如果集体合约明文规定,只有收购方同意接受并认可工会,继续承担集体合约义务的,才可以出售公司或资产,此类型约定一般会对收购方产生约束力。收购方应当详细审查集体合约中的任何继受人条款,但应注意继受人条款不一定会在合约中单独规定,可能约定在工会认可条款中。

2.1 美国劳资关系法案规定的“继受企业”

如果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或资产之后,仍以交易前被收购方运营的方式运营并雇用被收购方的大多数工会员工,那么根据美国《劳资关系法案》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被收购方将被视为继受企业,判例法对法案做了进一步解释,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推定收购方认可工会和集体合约。但继受企业并不当然承担之前的集体合约义务,而是有权设立雇佣制度和条件,在此基础上开始与工会磋商签署新的集体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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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收购方需要继续维持被收购方的运营方式,应该非常谨慎地以合法方式决定聘用被收购方员工,以免触发法案规定的继受企业情形。法案还规定,收购方不得为了避免触发继受企业情形而设立聘用被收购方工会员工的配额或限制,企业也不得因应聘人之前的工会成员身份或工会活动记录而对其有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2.2 美国劳资关系法案规定的“完全继受人”

根据《法案》,明确表示以集体合约的条件继续聘请全体工会员工的继受人,被称为“完全继受人”,收购方一旦在收购协议中承诺继续聘请被收购方全体工会员工,即成为完全继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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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判例法的诠释,法案对完全继受人规定了更多的约束。完全继受人与继受企业一样,必须认可工会和集体合约,却无权像继受企业一样可以设立雇佣条件,而不得不维持并遵守原有集体合约规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雇佣工会员工的公司欲整体出售前,必须与工会磋商出售可能对工会员工造成的影响,讨论收购方是否可能继续雇佣被收购方员工,在此过程中,收购方抓住谈判机会,通过一定的谈判和法律技巧,可以成功地确认成为继受企业,之后与被收购方的谈判将会更为有利和通畅。

收购方收购之后对工会的认可义务和与工会的谈判义务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在过去几十年,关于继受人和工会认可的判例法也非常复杂,出现过几次意见反复。因此,在此类收购交易时,收购方应当寻求专业律师对于工会员工和工会合约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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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 WK 国际律师事务所

The WK Law Firm(“WK”)于1984年在美国成立,总部位于纽约曼哈顿中城747大厦,并在中国设有代表处,主要从事跨境并购、银行业务、国际贸易、国际商业诉讼与仲裁等法律业务。WK 代表许多国际著名企业,例如:海航集团、中国建筑、威特集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航空公司、美林公司、 JPMORGAN、 HSBC、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华嘉华银行、东亚银行、大华银行、国泰银行、国际银行等。

WK首席代表吴异军(Allen Wu)先生是常春藤宾州大学法学博士、艾利斯岛杰出移民奖章得主、共和党亚裔总党部执行主席、亚太总裁协会全球副主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作为知名中美贸易投资专家,吴律师在美国主流社会法、政、商界均享有良好声誉及知名度。吴律师在跨境投资、国际贸易,及商业诉讼领域有超过30年的专业经验,近年来,吴律师与其精英团队协助客户成功完成了多项重大标志性收购项目,受到业界广泛认可与关注。

WK中国代表处律师赵姝女士(Alice Chao)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擅长跨境并购、国际贸易、争议解决、资本市场等业务。多次协助客户成功完成大型跨境并购项目,长期担任中美跨国企业项目顾问。业务联系:alice.chao@wklaw747.com

创建时间:2017-11-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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