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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简介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效。

截至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规定。2014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虽在境内居民定义中同时包含了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但该文仅就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进行了阐述,而对于境内机构,则仅说明应按照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无其他进一步的规定或许可。实践中,各主管部门也对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的态度不同,有的态度较为开放,而大多数则态度较为保守甚至并不认可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并返程投资的行为(即不认可),使得对于境外投资有需求又可能涉及返程投资的境内机构因为没有法律的清晰规定,也没有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在办理境外投资时限入了较为尴尬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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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实务中,通常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公司的基本股权结构为:

  境内居民个人
  ↓
 BVI公司
  ↓
  开曼公司
  ↓
  香港公司
  ↓
  WFOE

在这个架构中,境内的WFOE是真正运营的实体公司。如果是互联网企业常见的VIE结构模式,WFOE会作为主体和其他持有运营牌照的内资公司签订VIE控制协议。

Hong Kong公司作为WFOE的母公司,如果具有经营实质,还可以享受中国大陆和香港签订的双边税收安排下的股息红利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率。同时,未来处置WFOE公司时,如果在Hong Kong层面进行处置,可以避免繁琐的中国政府审批和股权变更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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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man公司一般作为吸引外部投资者如基金投资者的平台,及未来的上市主体公司。同时,多数企业会给予员工股份期权,而期权通常都是在Cayman公司层面授予的。

而BVI公司则是境内居民个人投资人在海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可以用来把居民个人投资人间接从Cayman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截留在BVI公司。 只要BVI公司不向居民投资人分配利润或清算,原则上居民个人投资人在境内不会触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

美国WK国际律师事务所作为中美联合律所的杰出代表,拥有中美主流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在中美之间跨境投资及业务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和实力,熟悉相关资金和税务安排事宜,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

创建时间:2016-09-30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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