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达凯国际律师事务所

微博
领英

关于我们

境外投资中如何“搞定”国内主管部门?

境外投资涉及方方面面,此篇文章聚焦在国内相关政策与事项办理环节,经过“大拿”斧正、权威“把关”,可谓是含金量满满的实务指南!

境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多吗?数目不多,但内容广泛、细节繁多。

  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第9号令);

  3. 《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7.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号);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规范的发布主体,也是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

那么,境外投资过程中,境内机构需要跟国内的哪些主管部门打交道呢?




总结一下:

凡是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都要到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以及登记等手续。具有特殊特征的主体,还要增加其他 手续:如果境内机构属于金融行业,还需要跟主管的金融监管部门“打好招呼”;如果企业性质是央企或国企,还要经过国资管理部门“点头同意”。

在管理方式上,商务部门、发改部门都采用了核准和备案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则是登记管理。

 

既然都叫“核准和备案管理”

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有什么区别呢?

商务部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发改部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中方投资额10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第八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 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另外,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号令)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取消了10亿美元的“门槛”,将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类别仅限于“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此外,不管是在商务部门还是发改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提交核准申请或备案的部门层级也是有差异的。

不用担心,免费送一张特别直观的表格,供您对号入座!


需要注意的是,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对“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定义并不相同。

对于“敏感国家和地区”,发改部门指的是“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商务部门则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对于“敏感行业”,发改部门指的是“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而商务部门指的是“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明确了“核准还是备案”、“到哪个层级办理”这两个基本问题,接下来就要准备相关材料,





最新动态广播:发改部门的政策快要调整啦!

201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发布了针对2014年4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的修改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缩小需要核准项目的范围、取消国务院审核的层级、取消银行融资意向书、省级发改委不再审核境外投资项目等。小编提醒您,要跟进修订案的发布进度哦,以便按照新规对实务操作进行调整。

以上是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相关手续,下面来说一说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登记

境外投资过程中,外汇业务主要涉及前期费用登记、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三类(减资、清算注销等业务这里就不讨论啦)。《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43页—47页,对审核材料和办理原则都有明确的规定。

举几个案子

前期费用登记

现有境内主体A、B拟进行境外投资,计划与境外机构F、境外个人P在俄罗斯合资新设境外投资企业K,A、B拟占投资额各600万美元。境外投资项目成立前,境内主体A需申请向境外投资企业K汇出前期费用30万美元,用于缴纳项目招投标保证金。

操作指南:境内主体A需要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ODI前期费用登记。银行业务人员首先维护A的主体档案,然后通过“协议管理-ODI前期费用”模块办理登记。登记后,境内主体A得到业务登记凭证,并以此办理后续的前期费用汇出业务,实际汇出金额30万美元。

新设登记

案例1的投标成功后,境外投资企业K设立,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其中:A协议投资额600万美元,出资形式为已汇出的前期费用30万美元、货币出资 520万美元、专利技术50万美元;B协议投资额600万美元,出资形式全部为货币出资;F协议投资额200万美元;P协议投资额100万美元。

操作指南:该业务涉及两个境内股东,委托境内主体A为主办企业,A需携带A、B两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到其所在地银行 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由于主体A在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时已建立档案,对其查询核对即可,之后依次为其它4个主体(境内股东B、境外投资标的企 业K,以及境外股东F和P)维护主体档案。然后,通过“协议管理-对外义务出资”模块来办理ODI义务出资登记。登记后,境内主体A和B分别拿到属于自己 的业务登记凭证,以此办理后续的投资款汇出业务,A实际汇出520万美元,B实际汇出300万美元。随后,A完成了其专利技术的出资,外方股东也分别完成 了各自出资。

增资登记

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上述境外投资企业K渐入佳境,拟扩大生产, 为此K需办理增资,将投资总额由1500万美元增至1800万美元。增资的300万美元由境内股东A出资。

操作指南:境内主体A需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增资变更业务。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协议管理-对外义务出资”模块来办理登记。登记后,义务出资登记凭证的业 务编号依然没有改变,A凭原业务登记凭证办理后续增资款的汇出,实际汇出金额300万美元。此时,境外投资企业K的投资总额变为1800万美元,其中 1500万美元是股东的实际投资,另外300万美元是境内主体B的投资义务。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案例,节选自《中国外汇》杂志2015年第11期《ODI实务》

特别鸣谢: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赖海军律师分享的关于商务部门、发改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
















创建时间:2016-08-26 05:48

电 话:022-27316360

邮 箱:aw.team@wklaw747.com

网 址:www.wklaw747.com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

 

我们的部门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