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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主要规定简述(二)

 

背景介绍

1938年,美国出台了《外国代理人登记法》(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其制订目的是为了监控代表外国实体在美从事政治或宣传工作的实体或个人,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的主体需要向美司法部登记,并披露其与被代表的外国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活动、收入和支持其活动支出的情况和信息。1966年美、苏冷战时期,国会对FARA进行了修订,将调查重点从政治宣传者转移到代表外国实体经济利益的外国代理人。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美司法部曾对我国驻美记者和媒体采取过拒绝记者签证、发起过FARA调查等手段。本文主要对何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被认定后的信息披露要求、登记豁免类型等进行简要介绍,供相关人士参考。本篇主要介绍外国主体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后的登记要求。

 

外国代理人登记要求

FARA第612节详细规定了外国代理人的登记要求及特定情况下由司法部长自由裁量的登记豁免情形。

 

一、登记申请和补充声明

§612(a)条规定,外国代理人必须根据本法案之规定向美国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AG)提交真实、完整的登记声明(registration statement)和补充声明(supplements)。登记人需在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后的10日内,向司法部长提交登记声明。登记声明须填写如下信息:申请人姓名、营业地址及住址、性质(个人、合伙或公司等)、从事商业的完整陈述、完整的员工名单、证明是外国代理人的协议文件、接受资助明细、代理活动明细等。

§612(b)条规定,首次提交登记申请后,以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到期前30日内,申请人需再向司法部长提交补充声明并宣誓。若申请人所从事的商业、员工人员、与外国委托人之间的协议、或从事的活动等发生变更,则申请人须在上述变更发生后10日内书面通知美国司法部长。

 

二、登记豁免

FARA第611(d)条和第613节规定了豁免根据§612(a)条规定提交FARA登记的外国代理人类型(即外国代理人虽然属于受FARA约束主体,但可以豁免登记相关信息):

1. 基于善意开展新闻或记者活动的新闻或媒体机构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豁免:

(1)根据美国法律设立的;
(2)至少其80%的受益权属于美国公民;
(3)其管理人员和董事(若有)为美国公民;

(4)上述新闻或媒体机构、报纸、杂志、期刊或其他出版物没有被FARA定义的外国委托人或外国代理人持有、控制、监管、从属或资助。

2. 美国国务院认可的外国政府的外交或领事官员,但上述官员须在美国国务院认可的专属职能范围内活动;
3.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官员,不包括公共关系顾问、宣传代理、信息服务员工或美国公民,其姓名、身份和职责性质在国务院公开备案,且其在美国国务院认可的专属职能范围内活动;
4. 美国国务院认可的外国政府的外交或领事官员的工作人员或雇用人员,不包括公共关系顾问、宣传代理或信息服务员工,其姓名、身份和职责性质在国务院公开备案,且在美国国务院认可的专属职能范围内活动;
5. 仅从事或同意仅从事下列活动的人员:
(1) 基于善意的商贸活动需要从事的私人和非政治性活动【注1】;
(2) 不主要服务于外国人利益的其他活动;
(3) 在美国境内募集资金,且资金仅用于医疗救助或用于衣、食以减轻人类痛苦的公益活动。
6. 仅从事或同意仅从事善意的宗教、学术、科学或艺术活动的人员;
7. 外国委托人是外国政府的外国代理人或其员工,美国总统认为该国国防对美国国防至关重要且上述代理人或其员工仅从事维护两国政府政策、公共利益或国防的活动;
8. 代表外国当事人在美国法院或机构参与正式程序或调查的律师;

9. §611(b)(2)规定的居住在美国之外的个人和§611(b)(3)规定的根据外国法设立的合伙、协会、公司或组织等的代理人在美国从事游说活动,并已根据《1995年游说法案》(Lobbying Disclosure Act of 1995)登记。

 

三、司法部长自由裁量的豁免

§612(f)条规定,司法部长可以依法豁免符合如下情况的外国代理人的注册登记:
1. 豁免被列为外国代理人的合伙人、经理、董事或员工免于依据本章规定登记或提供任何信息的义务;

2. 若司法部长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判定相关登记或提供信息的义务并不是必要的,则司法部长有权豁免上述外国代理人提供信息的义务。

 

注释:

注1:值得注意的是,在“非政治性活动”的定义上,美司法部认为,旅游推广(tourism promotion)不是私人或非政治活动,因为旅游业促进经济发展,符合外国政府的公共和政治利益。因此在其对外公布的FARA名单中,China National Tourist Office在1981年即被列为外国代理人,认为其代表了中国国家旅游局的利益,Hong Kong Tourism Board在1968年被列为外国代理人,认为其代表香港官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22 U.S.C.§611 -§621.
[2]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 An Overview[R/OL].(2024-01-05) [2024-10-31].
[3]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 A Legal Overview[R/OL].(2023-03-09) [2024-10-31].

[4]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EB/OL]. (2023-04-10) [2024-10-31].https://www.justice.gov/nsd-fara/frequently-asked-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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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0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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