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主要规定简述(一)
概述:1938年,美国出台了《外国代理人登记法》(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其制订目的是为了监控代表外国实体在美从事政治或宣传工作的实体或个人,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的主体需要向美司法部登记,并披露其与被代表的外国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活动、收入和支持其活动支出的情况和信息。1966年美、苏冷战时期,国会对FARA进行了修订,将调查重点从政治宣传者转移到代表外国实体经济利益的外国代理人。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美司法部曾对我国驻美记者和媒体采取过拒绝记者签证、发起过FARA调查等手段。本文主要对何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被认定后的信息披露要求、登记豁免类型等进行简要介绍。本篇主要介绍何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
《外国代理人登记法》(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规定于美国法典(US Code)第22章中,包含从611到621的章节。FARA第611节是“定义”章节。详细规定了受FARA约束的“外国代理人”及其相关定义,这些外国代理人是为了其外国委托人(Foreign Principal)的特定利益,作为其代理人而在美从事特定活动的实体或个人。
一、外国委托人(Foreign Principal)的含义
根据§611(b)条,外国委托人包括如下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组织:
1. 外国政府和外国政党(foreign political party);
2. 美国境外的个人,但能证明上述个人为美国公民且在美国有居所的除外;美国境外的其他主体,但能证明该主体依照美国法律设立且主营业地在美国的除外;
3. 根据外国法设立或主营业地在国外的公司、合伙企业、协会(association)、委员会、志愿团体(voluntary group)或其他形式的组织。
二、外国代理人(Foreign Agent)的含义
根据§611(c)条,外国代理人包括:
1. 外国委托人的代理、代表、职员或服务人员,或被外国委托人控制或指使、按其命令或要求活动的的人士,或被外国委托人直接或间接操控活动、给拨付资金、接受资助或从属于外国委托人的人士,且上述人士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况:
(1)为上述外国委托人的利益,在美国境内开展政治活动,具体可表现为从事政治游说、推广、认知管理(perception management)、公关、经济发展、编写和传播信息材料等活动;
(2)为上述外国委托人的利益,在美国境内担任公共关系顾问、宣传代理、信息服务人员(information service employee)或政治顾问;
(3)为上述外国委托人的利益,在美国境内收集或分发捐款、贷款等;
(4)在美国境内,代表上述外国委托人与美国政府或官员接触;
2. 同意履行上述第1条规定职责的个人。
在实践中,美国司法部除审查上述因素外,还会考虑外国实体是否涉及如下情况:
(5)该外国实体是否由外国政府、党派或其他外国委托人监管(supervised);
(6)该外国实体是否由外国政府、党派或其他外国委托人持有(owned);
(7)该外国实体是否接受外国政府、党派或其他外国委托人领导(directed);
(8)该外国实体是否被外国政府、党派或其他外国委托人控制(controlled);
(9)该外国实体是否受外国政府、党派或其他外国委托人资助(financed)
(10)该外国实体是否从属于外国政府、党派或其他外国委托人(subsidized)。
参考文献:
天津恒凯律师事务所已与美国达凯律师事务所(The WK Law Firm)建立多年紧密的联盟合作关系。The WK Law Firm总部位于美国纽约,自创立至今已有40多年历史,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流的商事与诉讼法律服务,曾代表中国知名企业处理多件“美国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件,在中美关系日趋紧张的世界局势下,谨提供以上信息,供相关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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