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达凯律师事务所

微博
领英

关于我们

“美国常见免税组织申请指南”系列(一) 基金会类免税组织及申请指南

 

 

导读:本杰明·富兰克林曾有名言:“世上唯死亡和纳税无可避免”,但《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中依然有例外规定,其中第501条(c)款规定了约29种免税组织类型。本系列文章旨介绍实务中常见的免税组织类型及其申请方式,供有业务需要的读者参考。

 

基金会类组织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免税类型,本文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c)款规定的免税基金会类型、获得免税资格后的经营要求和经营限制方面进行介绍。

 

一、 美国基金会的类型

美国没有独立的、专门的慈善法律,有关慈善的规定和条款大部分源于税法,其余散见于宪法、公司法、雇佣法等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中。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之规定,美国的慈善组织主要包括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和公共慈善组织(Public Charity)。

 

公共慈善组织(Public Charity)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众捐赠,包括个人、政府和私人基金会的捐赠。

 

非公募基金会是个人、家庭或公司出资设立并控制的非营利机构(Not-For-Profit Entity),专注于IRC 501(c)(3)规定的慈善、教育、宗教、科学或文学等用途;其大部分的资金来源都是分别的创始人(Founders),出资方式包括现金、股票、房地产和商业权益等。

 

此外,根据基金来源和管理人员不同,非公募基金会可分为独立基金会(Independent Foundation)、私人运作型基金会(Private Operating Foundation)和公司基金会(Corporate Foundation)。独立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大多是个人或家庭捐赠,运作方式是给各种机构的项目捐款;私人运作型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多为单一的私人或家庭,按照既定宗旨运作,资助本部门从事教育、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等;公司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是企业捐赠,但基金会作为独立机构通过捐款运作,多数为一般目的,但不排除与公司业务利益相关的考虑。

 

二、 可申请免税的实体类型

IRC 501(c)详细规定了可以申请免税的企业、组织的类型。其中,慈善类基金会主要在IRC 501(c)(3)和IRC 501(c)(4)中规定。

 

(一) IRC 501(c)(3)规定的可申请免税的实体类型

根据IRC 501(c)(3),符合下列条件的社区基金会(公共慈善组织)或基金会课根据本款规定申请免税资格:

(1) 设立基于促进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文学或教育发展之目的,或为促进国家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发展之目的,或为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之目的;

(2) 净收益不属于私人股东或个人;

(3) 未采取实质行动试图影响立法;

(4) 不参与或干预公职候选人的选举等政治活动。

 

(二) IRC 501(c)(4)规定的可申请免税的实体类型

IRC 501(c)(4)规定,如下两种形式的组织科根据本款申请免税资格:

(1) 社会福利组织(Social Welfare Organization):非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促进社会福利而运作的公民联盟(Civic Leagues)或组织;

(2) 当地劳动者协会(Local Associations of Employees),其成员仅限于特定市政当局指定人员的雇员,且协会净收入专门用于慈善。

 

根据美国联邦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IRS)官网给出的范例,下列非营利组织属于社会福利组织:

(1) 运营某个机场的组织,其运营的机场位于当地政府所有的土地上,且该地区无其他机场为公众提供服务;

(2) 致力于改善社区的公共服务、住房和住宅区停车问题;出版免费社区报纸;赞助社区体育社团、节假日计划和会议活动;或与私人保安签订合约以为社区提供巡逻服务的社区协会;

(3) 在社区面临地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分区、交通和停车问题时,代表社区保护社区的传统、建筑和外观的社区协会;

(4) 通过提供贷款来吸引企业搬迁至某一地区,以鼓励该地工业发展和减轻失业状况的组织;

(5) 举办地区民俗传统年度庆典的组织等。

 

因一般美国企业较少申请IRC 501(c)(4)类的免税资质,下文将主要介绍IRC 501(c)(3)类免税组织申请流程和经营限制。

 

三、IRC 501(c)(3)类组织的设立和免税申请流程

1. 确定公司名称、类型及设立地点:IRC 501(c)(3)类组织需要首先设立公司作为载体。美国各州的公司注册流程不同,因此需要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确定公司注册州、公司名称等基本事项;

2. 确定公司创始人;

3. 提交注册申请并缴纳相关规费;

4. 向IRS申请IRC 501(c)(3)免税资格;

5. 向公司注册州申请免税资格或进行免税登记;

6. 定期申报义务:IRC 501(c)(3)类组织每年都要向联邦和注册州填写报表,详细向公众披露捐赠者姓名、捐赠数目、基金会的投资和支出信息等内容。

 

四、根据IRC 501(c)(3)获得免税资质后接受捐赠及经营的限制

在私人基金会根据IRC 501(c)(3)之规定获得免税资格后,其之后的经营活动将受到多个方面的限制,且必须遵守相应的披露义务:

1. 业务控股限制:私人基金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公司拥有超过20%的基金会股份。

2. 透明性及披露义务:私人基金会每年都要填写并上报获得捐助和资金支出等情况;

3. 自我交易限制:私人基金会的创办者、董事以及高管不可进行自我交易。自我交易会导致超额征税或罚款;

4. 每年都需要进行捐赠:私人基金会每年都要从其收入中划拨一部分用于慈善捐赠;

5. 投资限制:基金会不得将善款用于高风险的投资;

6. 游说和竞选的禁止:私人基金会不得参与政治游说,并禁止做与参选相关的政治类捐赠。为保证私人基金会将善款用于公益用途,IRS将对用于游说和政治活动的善款征税。

 

参考资料:

[1] Internal Revenue Code Section 501(c).

[2] Internal Revence Service. Compliance Guide for 501(c)(3) Private Foundations.   Ohio: EO Determinations Office. 2014.

[3] Stephen P. Kelliher and Jack Corbett. Best Practices for Private Foundations-What Must Do and Not Do. Massachusetts: Morgan Stanley Smith Barney.

[4] Foundation Source Philanthropic Services Inc.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Private Foundation. Connecticut: Foundation Source. 2011

[5] Suzanne Ross McDowell. Private Foundations: What The Tax Department Should Know. Washington, D.C.: Steptoe & Johnson LLP. 2003

创建时间:2024-07-25 16:27

电 话:022-27316360

邮 箱:aw.team@wklaw747.com

网 址:www.wklaw747.com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

 

我们的部门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