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商标业务网上申办的注意事项介绍(中篇)
前言: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电子化办公系统的不断升级,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注册复审等常见的商标业务目前均可通过线上系统办理。网上办理业务要求当事人和代理人熟练操作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本系列文章以中国商标注册过程中及注册后可能面临的问题为线索,对商标注册及复审中的相关业务进行介绍和提示,供有关人士参考。
三、 商标驳回注册复审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并完成缴费后,会收到《申请受理通知书》,此时申请即进入了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会对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等是否符合商标法及其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查,如果该申请不符合要求,审查员会作出驳回决定。
被驳回的常见理由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种是《商标法》第十条和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如有害于公序良俗的标志、易造成公众误会或不良影响的标志等;第二种是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规定,因与他人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第三种是因政策性规定或突发热点问题而被驳回申请,如,北京冬奥会期间一些企业为了“蹭热点”而大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为保护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商标局于2022年2月14日发文称将依法打击此类恶意抢注行为。
申请人如果不服驳回决定,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需准备的材料包括《驳回复审申请书》(叙述复审请求、事实与理由及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如有)及证据目录(如提交证据,则必须制作证据目录)、驳回通知书的送达凭证(即商标局寄送的文件的信封,如为电子送达则无需提交凭证)。委托了代理人的,还需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网上填写驳回复审相关信息时,需要仔细分辨系统要求的文件类型,避免将文件传错位置。例如,部分代理人将证据目录及证据上传到了“有关说明文件”一栏,而实际上系统中有专门的“证据内容”及“证据目录”栏,错传文件会给后续审理带来不便,延长审查时间,应尽量避免。
为提升商标评审电子化率,近日商标局发出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全面推行商标代理机构驳回复审案件网上申请。即对于委托了代理人的商标驳回注册复审案件,代理人必须采取网上办理的方式,不得再进行纸质邮寄。
四、 商标异议业务办理中的注意事项
商标局受理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该申请商标就会进入实质是审查阶段。经审查,如果被认为符合注册要求,审查员就会向申请人发送《初步审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该商标即日起进入了为期三个月初审公告阶段,公告面向全体公众,如第三方认为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注册规定,则可以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交初步证据。异议申请符合格式要求的,商标局会受理,则该商标的初审公告期中止,转而进入商标异议程序。
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后,会向被申请人(即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发送异议通知,并告知其有权进行答辩,答辩同样通过线上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经审理后,如果异议商标确实不应获得注册,商标局会发出驳回注册的决定书;如果认为商标异议不应获得支持,则会发出准予注册的决定书,则该商标自原初审公告异议期满之日起获得注册。
由于商标异议是经第三方申请而启动的,因此《商标法》对异议申请人的资格提出了要求,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此种情况下任何社会公众均可提出异议;第二种是因侵犯了他人权益而不应予以注册的商标,此种情况下只有利益相关方才能提出异议。因此异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需仔细研读法条,确定自己符合异议申请的主体要求。我所律师对《商标法》中与异议申请相关的法条归类如下:
序号 |
法律规定(《商标法》) |
异议申请人要求 |
1 |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任何人; 本条主要针对恶意抢注行为。 |
2 |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内容较多,不再赘述,请直接参考法条) |
任何人; 如异议人发现商标局此前曾以本条为由驳回该商标注册,应在申请理由中说明,此为重要异议理由。 |
3 |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任何人; 如异议人发现商标局此前曾以本条为由驳回该商标注册,应在申请理由中说明,此为重要异议理由。 |
4 |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任何人 |
5 |
第十三条第二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被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外国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
6 |
第十三条第三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被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中国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
7 |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相关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 应着重强调异议双方存在代理/代表关系 |
8 |
第十六条第一款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
该已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
9 |
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任何人 |
10 |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近似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
11 |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近似商标的在先申请人/使用人或利害关系人 |
12 |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法条是对商标异议申请法律依据的穷尽式列举,在商标服务系统中可选择的法律依据也仅限于以上法条,其他理由(如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申请理由,也无法在电子系统中进行选择。
目前商标异议流程已全面开通电子服务,根据商标局在2022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异议、评审、撤三网申率的阶段性工作措施》的意见,近期也将落实异议流程的全面电子化,逐步减少纸质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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