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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问责法》简要解读

当地时间12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y Accountable Act, 以下简称“《问责法案》”)。特朗普已于12月18日签署了该法案。

《问责法案》是对2002年实施的Sarbanes-Oxley (SOX) Act的进一步补充。SOX Act也被称为《塞班斯法案》或《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其立法目的是规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保护投资者。《问责法案》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对外国上市公司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审计要求,还加入了专门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额外披露义务。

一、 《问责法案》规制的主体及其义务

《问责法案》的主要规制主体为在美上市的公司和为这些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在美上市的公司及其义务

上市公司聘用的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具备如下条件,上市公司需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为SEC)提交文件以证明上市公司没有被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

1.      上市公司所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2.      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以下简称“PCAOB”)认为,由于相关外国政府的地位,导致其无法对上市公司进行完整、全面的检查或调查的。

这一条款涵盖了大部分中国在美上市公司。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所长曲博对此分析指出,根据我国《保密规定》第六条,中国公司在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其在境内形成的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此外,财政部在2015年的时候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中国内地公司依法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其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因此,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无论是委托国内还是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PCAOB均无法对此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或监督,因此均极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面临披露义务。

(二)为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义务

《问责法案》的第三部分规定,向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负有“额外披露”的义务,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向SEC报告如下信息:

1.      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制备了审计报告;

2.      上市公司注册地的外国政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

3.      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外国政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财务利益控制权;

4.      上市公司或其运营实体的董事会中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姓名;

5.      上市公司的章程或组织文件中是否包含中国共产党党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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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问责法案》的后果

如前所述,《问责法案》在第二部分指出PCAOB对所有上市公司享有监督权力,因此若PCAOB连续三年无法对特定上市公司进行检查和监督,则SEC有权对该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      禁止在全国交易所进行交易;

2.      禁止SEC管辖范围内其他市场进行场外交易。

被采取以上措施的上市公司只有重新聘用能够受PCAOB监督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解除禁令。但是,若在解除禁止后该公司再次出现 “无法监督”的情况,SEC将有权发布效力长达5年的交易禁令。

三、《问责法案》的影响

针对《问责法案》,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张奥平在采访中分析认为:“《外国公司问责法》对中概股企业的限制很大,因为中国企业、尤其龙头企业的审计底稿中,包含大量中国行业数据和消费者信息,任由美国收集会影响到国家利益。”此外张奥平还作出了预测:“今后中国资本市场将迎来中概股回归潮”。

证监会于12月4日在其官方网站上作出了回应:“美国监管机构暂时不能检查为在美上市中国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是跨境监管合作领域的问题,应当通过加强双边监管合作加以解决。中方对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美方关切始终秉持开放态度。我们期待双方监管机构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就具体方案开展磋商,通过对话解决分歧,切实推进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共同为跨境上市企业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创建时间:2020-12-2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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